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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需9成被征人同意

房天下杭州二手房网  2014-01-30 08:57:00  来源:青年时报
[提要]记者昨日从省人大获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文公布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就老百姓关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怎么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记者昨日从省人大获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文公布了《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草案就老百姓关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怎么征收、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与以往不同的是,该草案目前处于起草阶段,计划于3月下旬报省人大初审,社会各界可以在2月20日前通过门户网站、信函及电子邮件的方式为草案提供意见。

征收补偿方案

需经9成被征收人同意

草案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需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签约比例不得低于80%,低于80%的,征收决定要撤回。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10天内被征收人仍不能协商选定,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投票确定不少于3家入围机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补偿面积

不得低于45平方米

草案明确补偿决定方案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15天内,如果被征收人没有选定补偿方式,补偿方式确定为房屋产权调换

为了保障住房困难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建立了补偿制度。补偿建筑面积由设区的市、县规定,但补偿建筑面积不能低于45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补偿建筑面积的,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补偿建筑面积补偿;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补偿建筑面积,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用支付房款。

停产停业损失

支付一定的补偿费

草案还对停产停业损失和公房承租人的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停产停业损失与经营者自身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补偿标准确定较为复杂,草案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不低于被征房屋价值3%的补偿费,如被征收人对补偿费有异议,可让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停业停产损失进行评估,补偿费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草案还对停业停产损失的评估标准、程序以及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在实际经营者与被征收人之间的分配等内容作了规定。

记者了解到,公房分为政府直管公房和单位直管公房,当承租人的房屋被征收时,会对公房承租人造成不小的影响。因此,草案规定符合房改政策并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公房承租人,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如果承租人未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但符合公房承租规定,被征收人应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另外提供住处,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公房承租人不符合公房承租规定,承租人要限期腾退。

 

责任编辑/yangjia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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